非居住者股东与外汇法事后报告义务|日本子公司设立后的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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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者股东与外汇法事后报告义务|日本子公司设立后的申报手续

发布:2026-06-25监修:山口淳也 / ESPERANZA CONSULTING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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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在日本设立公司或取得股权后,须依据《外汇及对外贸易法》(外为法)履行”对内直接投资”的事后报告义务。本文整理报告时机、对象及注意事项。

01 外为法对内直接投资的定义

非居住者(含外国法人)在日本取得以下权益时,构成对内直接投资,须向财务大臣(经由日本银行)进行报告:

  • 取得日本企业股份(达到发行股份10%以上)
  • 设立日本子公司(出资设立)
  • 取得日本企业债券(一定条件下)
  • 对日本企业提供1年以上的贷款

02 事后报告的时机与方式

对内直接投资原则上属于”事后报告制”,须在投资实施之日起45日内(原为20日,已修订)向日本银行提交报告书。报告通过e-BSAC(电子申报系统)在线提交,或以书面形式送至日本银行外汇课。

须特别注意的情形

  • 安保相关业务(武器制造、核能、航空等)的投资须事前审查,事后报告无效
  • 达到一定金额阈值时,报告细节要求更严格
  • 追加出资、股权变动也须重新提交报告

03 非居住者股东的持续义务

成为日本公司股东后,非居住者在以下情形下须再次履行报告义务:

  • 持股比例从10%以下增至10%以上
  • 取得1/3以上、过半数等重要门槛以上股权
  • 股权转让(减少至10%以下)
  • 对日本子公司增资

04 违反报告义务的后果

未按期提交报告或提交虚假报告,可处以罚款(最高100万日元)。情节严重者,政府可命令变更或停止投资行为。在当前日本加强外资安全审查的背景下,合规报告尤为重要。

05 总结

外国投资者在日本设立公司后,外为法报告义务往往被忽视。建议在设立公司的同时,由专业人士(税务师·行政书士)一并处理报告手续,避免事后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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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口淳也|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行政书士 / ESPERANZA CONSULTING GROUP 代表
曾就职于日本及海外BIG4审计法人・税务师法人・FAS(财务顾问),从事跨境税务、并购、海外拓展支援、国家项目等实务工作。多次担任研讨会讲师。从税务、会计、法律事务的专业角度,为企业的全球化发展及经营课题提供多方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