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工作就业许可与签证|A/B/C分类·Z签证·居留许可及驻华人员优惠【系列③】
完成公司设立(系列②)之后,接下来要解决的是人的问题。日本人在中国合法工作,需要经历”就业许可 → 就业签证(Z签证)→ 就业类居留许可”三个阶段,其中”入境后15日”和”入境后30日”等期限容易混淆。本文将系统梳理整个办理流程,并重点介绍与成本直接相关的驻华人员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雇用外国人的必要条件
- A/B/C分类与积分制度
- 办理流程——不要混淆”15日”与”30日”
- 驻华人员社会保险——”养老金”最长可免缴5年
- 驻华人员个人所得税——津补贴免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01 雇用外国人的必要条件
外国人在中国取得就业许可的基本条件如下:
- 年满18周岁且身体健康
- 在中国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
- 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或相应知识水平
在实务中,普通商务人士的参考标准为”本科及以上学历+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这也是下文所述B类(专业人才)的准入门槛。
02 A/B/C分类与积分制度
中国外国人就业许可遵循”鼓励高端、限制一般、限制低端”的方针,将申请人分为A、B、C三类,并辅以积分制(计点积分制)进行评定。
- 积分项目包括:年收入、学历、毕业院校、工作经验、年龄、中文能力、工作地点等
- 若客观条件(学历、工作经验、薪资水平)达标,即使积分不足也可被归入相应类别
- 薪资标准亦是认定依据:达到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倍以上可进入B类,6倍以上可进入A类
大多数日本驻华人员属于B类。申请前务必核实本人的职位、薪资、学历及工作经验对应哪一类别。
容易忽视的是年龄问题。B类原则上以60岁(法定退休年龄)为上限,直接影响资深人员能否被派驻中国。A类(高端人才)对年龄、学历、工作经验没有限制,但以积分制评定时,年龄越大越不利。
2026年趋势:新冠疫情期间各地对60岁以上人员续期的默许做法,2026年起在北京、上海等主要城市已被重新收紧,60岁以上就业许可的续期原则上不予批准。如需继续在华工作,实际上需满足A类条件(如副总经理级或具备特殊技能)。由于各地执行情况不同且处于动态变化中,如计划派遣资深员工,请提前确认最新政策。
03 办理流程——不要混淆”15日”与”30日”
最容易产生误解的正是这一环节。就业许可证(实体卡)须在入境后15日内申请,居留许可须在入境后30日内申请,两者是不同的手续,截止日期也不同。
整体流程如下:
- 用人单位(中国方)在线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通知”
- 本人在驻日中国大使馆或总领事馆申请Z签证(就业签证)
- 入境后【15日内】——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2024年12月起,许可信息逐步整合至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会保障卡),同时完成健康检查(体检)
- 入境后【30日内】——前往公安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就业类居留许可”(审查周期约为受理后7~15个工作日,具体以主管部门实际操作为准)
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以合同期限、护照有效期等最短时限为准。上海分为1年、2年、3年、4年、5年期:地区总部一般工作人员为3年期,部门管理人员为4年期,A类高端人才或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为5年期。普通驻华人员通常从1年期开始。
续期(延期)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交申请。
所需材料主要包括:
- 学历及学位证明(需办理附加证书认证 Apostille)
- 无犯罪记录证明(需办理附加证书认证 Apostille,且须为有效期内)
- 工作经历及经历证明、劳动合同
- 健康检查证明(日本的体检结果通常不被认可,入境后须前往中国指定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重新检查。预约和等待结果耗时较长,容易压缩”入境后15日”的办理窗口,因此入境后应立即预约)
- 护照、照片、用人单位各类资质证明等
如系列②所述,学历、无犯罪等公文书自2023年11月7日起无需中国大使馆领事认证,外务省的附加证书认证即可(以领事认证为前提的信息目前已不适用)。
实务提示:转职或公司内部异动时,若用人单位或职务发生变更,须办理工作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而非重新申请),居留许可也需同步更新。除期限管理(15日/30日/续期前30日)外,一旦发生异动,须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以避免出现无证就业的情况。
以出差名义从事实质性工作风险极高
“不申请就业许可,以商务出差(M签证/F签证等)名义在中国实质性工作”的做法在日资企业中亦有存在,但属于明确违法行为,且处罚较重(《出境入境管理法》)。
- 本人:非法就业将被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处5日至15日拘留,并被强制遣返
- 用人单位:每非法雇用1人处罚1万元(上限10万元),违法所得没收
即使是短期,只要在中国境内提供以报酬为目的的实质性劳务(如技术指导),原则上均需申请就业许可。
04 携带家属的手续
携带配偶或18岁以下子女的,与本人手续同步申请可简化流程。
- 家属持S1签证(在华居留超过180日)入境,入境后30日内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
- 需提供婚姻关系或亲属关系证明(日本出具的户籍、婚姻关系书类可通过附加证书认证办理)
- 家属居留许可的有效期通常与本人居留许可保持一致(上海通行做法)
05 驻华人员(出向者)社会保险——养老金最长可免缴5年
这是与成本直接相关的重要议题。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原则上须参加5类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但根据中日社会保障协定(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由日本派驻的员工可减轻部分负担。
- 需取得日本年金机构出具的”适用证明书(Certificate of Coverage)”并提交中方
- 免缴项目为养老保险(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仍须在华参保)
- 免缴期限为5年,如派驻期预计超过5年,可经两国主管机构协商予以延长
- 申请可于预计就业开始日前约6个月提出
需注意的是,免缴范围仅限于养老保险。切勿误认为”全部社会保险均可免缴”,以免影响资金规划。
06 驻华人员个人所得税——津补贴免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驻华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同样存在需要掌握的优惠政策。
外籍个人津补贴免税措施
外籍个人就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培训费、探亲费等合理津补贴,以实报实销等为条件,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
- 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适用期限已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 但该政策与”专项附加扣除”不可同时享受,须二选一(同一纳税年度内一经选定不得变更)。哪种方式更为有利,取决于个人的支出构成
居民判定(183日规则与6年规则)
- 在一个纳税年度(公历年)内,累计在华居住满183日的,在税务上认定为居民,原则上全球所得均应纳税
- 但根据”6年规则”(《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条等),在中国没有住所的个人,若在此前6年中的任一年度累计居住不满183日,或有一次连续离境超过30日,且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申报,则当年来源于境外且在境外支付的所得可免征中国个人所得税
- 计算起始年为2019年,2018年及以前不计入。因此,无住所的驻华人员最早从2025年度起才可能被纳入全球课税范围,在此之前来源于境外且在境外支付的所得实际上处于免税状态
以上涉及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结合派驻期间及在华居住天数,准确把握课税范围”,并非通过人为控制出境天数来规避税务。人为操作有被否认的风险,且一旦将生活重心移至中国,”无住所”的前提也将不复成立,需以实际情况为基础进行规划。
驻华人员的实际到手收入及总公司承担成本,将因社保协定的运用、津补贴的设计以及居民判定的综合结果而有所不同。派驻条件的设计(薪资支付地、津补贴种类、派驻期限)建议在赴任前结合税务视角统筹考量。此外,薪资在哪个国家支付(境外支付与否),直接关系到6年规则的免税范围,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议题。
人员问题解决后,下一步就是公司的日常运营——会计、税务与审计。下回将解说中国会计准则(CAS)与日本总公司合并报表的差异、代理记账的月度流程、发票(Fapiao)、年度审计以及补贴政策。
签证与税务问题,越早在”赴任前”着手,效果越显著。驻华人员的社保协定适用、津补贴免税设计及签证类别认定,应与派驻条件一并统筹规划。ESPERANZA CONSULTING GROUP凭借签证实务(行政书士)与国际税务(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同属一体的团队架构,可实现人事与税务的一体化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