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U・股票期权持有者移居海外——出国税与股权薪酬的税务解析
01 股权薪酬×移居海外,为何”出国前”才是关键
海外远程工作或移居海外的税务问题,通常都要从”居民身份判定”讲起。但对于持有RSU(限制性股票单位)、股票期权、自家公司股票的人来说,还有另一个更重大的论点:触发课税的不是”卖出”,而是”出国本身”——这就是出国税(国外转出时课税)。
而且股权薪酬有一个特点:即使出国之后,日本的课税仍会”追上门来”。如果出国前设计有误,将同时面临三重问题:①出国时的视同转让课税,②出国后归属(vest)部分的日本课税,③移居地的课税。反过来说,只要在出国前理清思路,每一项都有相应的应对办法。
✓正确理解:日本存在在出国瞬间对含浮盈课税的制度(出国税),出国后归属的RSU中对应境内工作的部分依然要在日本纳税。移居海外不是”课税的终点”,而是”一次课税事件”。
02 出国税基础——”1亿日元×超过5年”触发条件
出国税(所得税法第60条之2,2015年7月引入)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居民出国(在日本境内不再拥有住所或居所)时触发:
| 条件 | 内容 |
|---|---|
| ①资产条件 | 对象资产(股票、投资信托等有价证券、未平仓的保证金交易・衍生品等)时价合计达1亿日元以上 |
| ②居住期间条件 | 出国前10年内在日本拥有住所或居所的期间合计超过5年(工作类等在留资格别表第一所列期间除外) |
一旦触发,将视同在出国时按时价转让了对象资产,对其中的含浮盈部分课征15.315%(所得税+复兴特别所得税,不含个人住民税)。由于是对尚未卖出的股票课税,纳税资金便成了实际问题——为此设有纳税延期(5年,经申报可延长至10年)以及回国时撤销课税的制度(详见第06、07章)。
03 你的股权薪酬是否”适用”——RSU・SO・RS各自判定
本文的核心在此。股权薪酬的种类与状态不同,是否属于出国税对象(即是否计入1亿日元判定)也会不同。
| 股权薪酬的种类・状态 | 是否计入出国税判定 | 理由 |
|---|---|---|
| 尚未归属(vest前)的RSU | 不计入 | 属于交付股票前的合同权利,本身不属于”有价证券” |
| 未行使的股票期权(无论税制优惠型还是非优惠型) | 不计入 | 行使收益若构成境内来源工资等所得,明文除外(所得税法第60条之2第1项括号内、施行令第170条第1项) |
| 转让限制尚未解除的限制性股票(RS) | 不计入 | 限制解除时的收益若构成境内来源工资,明文除外(施行令第170条第1项第1号) |
| 已归属(vest)的RSU股票・行使后的期权股票 | 计入 | 作为股票持有即为通常的有价证券,税制优惠型期权尚未课税的行使收益也作为含浮盈计入 |
| 上市股票・投资信托・NISA账户内・海外账户内的股票 | 计入 | NISA账户内、含浮亏的品种、境外持有部分均按时价合并计算(国税厅FAQ) |
“不计入”的重要前提:未行使期权、限制未解除RS的除外规定,仅限于该收益属于日本境内来源所得(工资等)的情形。若从授予到权利确定期间的工作全部在境外完成,则可能不适用该除外规定。此外,以”境外高级人才(特定从事者)”身份获授税制优惠型期权的人士,还存在独立于1亿日元标准的国外转出时课税特例(租税特别措施法第29条之2)。可能符合此类情形的人士,请务必单独确认。
04 “1亿日元”判定的陷阱——NISA、含浮亏、海外账户均计入
1亿日元的判定并非”含浮盈达1亿日元”,而是对象资产的时价合计达1亿日元。根据国税厅FAQ的明确说明,以下各项均需合并计算:
- NISA账户内的股票・投资信托——即使转让免税,判定时仍需计入
- 含浮亏的品种——无论是否盈利,均按时价合并计算
- 境外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境外持有部分同样属于对象资产
- 税制优惠型期权行使后的股票——连同此前递延课税的行使收益一并计入含浮盈课税对象
相反,现金・存款・不动产・加密资产不属于对象资产。”股票1.05亿日元+现金3000万日元”的人士属于课税对象,而”股票9500万日元+现金1亿日元”的人士则不属于——处于临界点附近的人士,出国前的资产配置设计本身就是一种应对策略。
此外,判定的”时点”会因手续不同而变化:办理纳税管理人申报后出国的,按出国时的时价判定;未办理申报、于出国前完成申报的,按预定出国日前3个月当日的时价判定与计算。在股价波动较大的阶段,仅此一项差异就可能改变是否属于课税对象。
05 出国后归属(vest)的RSU,将持续在日本被课税
即便顺利通过了出国税的判定,也并非万事大吉。尚未归属的RSU虽不属于出国税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已经摆脱了日本的课税。
出国后(成为非居民后)归属的RSU收益中,对应授予到归属期间内日本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将作为日本境内来源所得(工资等)课税(按工作期间比例分摊)。
| 支付途径 | 日本方面的课税方式 |
|---|---|
| 通过境内法人(日本子公司等)支付 | 对应境内工作部分按20.42%源泉扣缴 |
| 由境外母公司直接授予・交付 | 不进行源泉扣缴,需自行申报纳税(所得税法第172条,归属当年翌年3月15日前) |
尤其是由境外母公司直接授予的情形,由于没有源泉扣缴,一旦漏报即等同于完全未申报。在国外汇款调书及CRS已经掌握资金流向的前提下,出国前就应制定好”出国后的归属时间表与申报计划”。
06 卖出离境还是持有离境——20.315% vs 15.315%+纳税延期
许多人会感到意外:“出国前卖出离境”的税率反而更高。仍作为居民时卖出,转让收益按20.315%(含5%个人住民税)课税;而出国税的视同转让按15.315%课税(不含住民税——住民税向次年1月1日仍有住所者征收,且法律明文将出国税的视同收益排除在住民税课税对象之外)。
即便如此,”卖出离境”在某些情形下仍属合理:可当场确保纳税资金、可在仍为居民期间将NISA账户内的收益免税落地、可通过与含浮亏品种的盈亏相抵压缩整体税额。另一方面,”持有离境”可通过纳税延期(以提供担保及每年提交继续适用申报书为条件)推迟现金流出,且若在5年内(可延长至10年)回国,并持续持有出国时的对象资产,即可撤销课税——若只是短期几年的海外挑战,这一方案极具优势。此外,若延期届满时股价低于出国时,或延期期间实际卖出价格低于出国时,还设有按下跌后价格重新计算并减税的救济措施。
也别忘了移居地的课税:通过出国税之后再卖出,日本方面原则上不再课税(无常设机构的非居民转让股票收益,原则上不属于境内来源所得,但事业转让类似股票等存在部分例外)——正因如此才设有出国时课税的制度。而在移居地卖出时如何课税,则取决于移居地的税制(新加坡、香港等对资本利得免税,而美国等则实行全球所得课税)。只有将日本方面的设计与移居地的课税一并比较,才能判断”哪种方式更划算”。
07 手续时间表——错过期限,选项就会消失
出国税的结果,往往不取决于”是否知道”,而取决于”是否在期限内办理了手续”。
| 手续 | 期限 | 错过后果 |
|---|---|---|
| 纳税管理人申报 | 出国之时前 | 需在出国前完成准确定申报,且无法使用纳税延期 |
| 选择纳税延期+提供担保 | 确定申告书提交期限前 | 无延期=须在申报期限前立即缴纳15.315% |
| 继续适用申报书 | 延期期间内,每年3月15日 | 漏交则延期被终止——需连同利息税一并立即缴纳 |
| 回国时的撤销(更正请求等) | 回国后4个月内 | 即便享有撤销(退税)权利,不办理手续也无法追回 |
| 特定账户・NISA的继续适用申报 | 出国前(按各证券公司分别办理) | 特定账户被取消・转为普通账户等,具体处理因证券公司而异 |
08 总结:出国前核对清单
| 核对项 | 要点 |
|---|---|
| 清点对象资产并判定是否达1亿日元 | 已归属股票・NISA・海外账户・含浮亏品种均按时价合计;未归属RSU、未行使期权不计入 |
| 设计卖出与持有的品种组合 | 综合20.315% vs 15.315%+延期、盈亏相抵、纳税资金、回国可能性反推设计 |
| 掌握出国后的归属时间表 | 按境内工作比例分摊的日本课税仍会持续,境外母公司直接授予的须记得依第172条申报 |
| 纳税管理人及各类申报 | 期限为出国之时前,与延期・申报模式・判定时点均联动决定 |
| 确认移居地课税及税收协定 | 不能只从日本一侧优化,须与当地资本利得课税一并设计 |
本文要点三则:
- 出国税以”1亿日元×超过5年”触发——未归属RSU、未行使期权不属于对象,但已归属股票、NISA、海外账户均按时价计入判定
- “卖出离境”为20.315%,”持有离境”为15.315%+纳税延期+回国撤销——应结合回国可能性与移居地税制决定
- 出国后归属RSU中对应境内工作的部分将持续在日本被课税——出国前就制定好申报计划是防御的关键
09 常见问题
Q. 尚未归属(vest前)的RSU是否计入1亿日元判定?
不计入。交付股票前的RSU属于合同上的权利,不属于对象资产”有价证券等”。但出国后归属时,对应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将在日本课税(参见第05章)。
Q. NISA账户内的股票是否计入判定?
计入。国税厅FAQ已明确说明,NISA账户内转让免税的上市股票、含浮亏的品种,以及境外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均需按时价合并计算是否达到1亿日元。
Q. 出国前全部卖出是否就不会触发出国税?
若卖出后对象资产降至1亿日元以下,则不属于出国税对象。但卖出收益需按20.315%(含5%住民税)课税,税率高于出国税的15.315%,因此与其说是”规避”,不如说是”提前缴税、轻装上阵”的选择,在确保纳税资金及锁定NISA免税收益方面有其优势。
Q. 纳税延期期间RSU归属,延期会被终止吗?
不会终止。延期的终止仅在”出国时被课税的对象资产”发生转让、结算或赠与时才会确定,出国后新取得股票的卖出并不影响延期。但归属收益中对应境内工作部分仍需另行课税,且因未按时提交每年的继续适用申报书而导致延期终止,则是另一个需要留意的问题。
Q. 转移到海外证券账户后再出国,是否就不属于对象?
不是。境外持有的有价证券同样属于对象资产。海外账户的余额与交易信息已通过CRS(共同申报准则)在各国税务当局间自动共享,2026年起加密资产也将纳入CARF(加密资产申报框架),2027年后各国当局间的自动信息交换预计将全面展开。
Q. 计划几年后回国,是否仍需缴纳出国税?
若选择纳税延期,在出国后5年内(可延长至10年)回国,且持续持有对象资产的,可通过回国后4个月内提交更正请求等手续撤销课税。若只是”几年的海外挑战”,延期+回国撤销是常规设计方案。
Q. 税制优惠型股票期权如何处理?
未行使的优惠型期权原则上不计入对象资产,但行使转为股票后,包括此前递延课税的行使收益在内的全部含浮盈都将成为出国税对象。此外,源自优惠型期权的股票即便在成为非居民后卖出,其转让收益仍可能按日本课税规定处理(租税特别措施法第29条之2,可能因税收协定而受限),以”境外高级人才(特定从事者)”身份获授的人士还存在独立于1亿日元标准的出国时特例。持有优惠型期权的人士移居海外,尤其需要提前进行个别设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