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居民还是非居民?30秒自测你的税务身份
海外移居或赴海外工作后,”居民”与”非居民”的判定,会同时影响到是否需要进行确定申报、课税所得的范围、以及最终税额——是最重要的判断点之一。请回答以下6个问题,简单自测一下您的税务身份。
01 为什么”居民还是非居民”的判定如此重要
日本所得税法将个人分为”居民”与”非居民”两类,并分别适用完全不同的课税规则。居民需就全球所得在日本纳税,而非居民仅需就来源于日本境内的所得(境内源泉所得)纳税。
也就是说,一旦判定有误,可能会继续向日本缴纳本不需要缴纳的税款,或者相反,因未履行申报义务而面临滞纳税、加算税等风险。事实上,在向本事务所咨询的客户中,不乏因居民身份判定错误而多缴纳数十万至数百万日元税款的案例。
这项判定不仅关系到是否需要确定申报,还会影响居民税的课税、社保加入义务、证券账户的使用资格,甚至遗产税的课税范围。对海外移居或赴海外工作人士而言,居民与非居民的判定,是所有税务手续的出发点。
尤其常见的错误认知是:”已经迁出住民票,所以是非居民””在海外居住满1年以上,所以是非居民”,在未经准确判定的情况下就进行(或不进行)确定申报。实际上,是否迁出住民票并不能单独决定判定结果。
02 【自测清单】6个问题自我诊断
请依次确认以下6个问题。基于所得税法及相关通知规定的判定标准,对您的税务身份进行简易诊断。
- 迁居时的”预定”停留期限:判断基准并非实际停留天数,而是迁居时点上”计划停留多久”(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4・15条)。
- 移居地的在留资格:签证种类与期限,是”生活据点”所在的客观证据。
- 家人的居住地:家人是否仍居住在日本,是判定”生活据点”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所得税基本通达2-1)。
- 日本住所的保留情况:保留”随时可以回去的住所”,可能成为被认定在日本仍有住所的因素。
- 在日本的停留天数:短期回国、出差等天数需要合并计算。183天在税收协定上也是重要基准。
- 职业・事业活动据点:职业活动的据点在哪一方,是判定”生活据点”的重要要素。若在日本经营事业,被判定为居民的风险会提高。
03 从法律角度解读判定标准
下面结合法律依据,逐一说明前述6个问题为何重要。
基准① “住所”=生活据点
所得税法第2条第1项第3号将”居住者”定义为”在日本境内拥有住所,或截至目前连续拥有居所满1年以上的个人”。这里的”住所”与民法上的概念相同,是指”生活据点”所在,即以生活重心所在地进行的事实认定(最高裁判决,昭和27年4月15日)。
所得税基本通达2-1列举了判定住所时应考虑的要素,包括住宅状况、职业、共同生活配偶及其他亲属的居住地、资产所在地等。也就是说,并非由单一要素决定,而是综合性的事实认定。
基准② 以”1年以上”为预定迁居海外
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5条规定,在日本拥有住所者若计划以1年以上为期迁居国外,原则上自出境次日起即作为非居民处理。这里的关键在于”计划”这一点。即使实际尚未满1年,只要在迁居时点已计划停留1年以上,自出境时点起即成为非居民。
反之,若最初计划为短期停留,结果实际超过1年,原则上应从”确定停留1年以上”的时点起被视为非居民(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5条)。打工度假出境后在当地就业,属于此类典型案例。
基准③ 家人的居住地
若配偶或子女仍继续居住在日本,即便本人身处海外,也存在被判定为”生活据点在日本”的风险。尤其是单身赴任、仅本人迁居海外、家人留在日本的情形,若公司的调令及赴任期限规定不明确,被判定为居民的可能性会提高。
但家人在日本并不会自动导致本人成为居民。若赴任期限明确,且在移居地已确立生活实态,结合其他要素综合判断后被认定为非居民的案例也同样存在。
基准④ 日本住所的保留
若在日本保留自有住宅,或未解除租赁合同而继续保留房产,则可能成为”随时可以回到日本”的证明。所得税基本通达2-1将”住宅状况”列为判定要素之一,若在日本拥有可长期居住的住所,会成为倾向于判定为居民的因素。
需要说明的是,若该房产是作为投资性不动产出租,与”本人自住”的情形有所不同;但若作为空置房屋保留,则可能作为”随时可回国的住所”影响判定。
基准⑤ 在日本的停留天数
每年在日本的停留天数,在日本国内法上并非直接的判定基准,但在认定”居所”时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所得税法规定,”截至目前连续拥有居所满1年以上的个人”视为居民。若频繁短期回国,且年度在日本停留天数达183天以上,被认定为在日本拥有居所的风险会提高。
此外,在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OECD协定范本第4条)中,183天基准也是常用的判定要素之一。若在移居地国也构成税务居民,产生”双重居民”问题,停留天数也会成为确定协定层面居住国的考量因素。
基准⑥ 职业・事业活动据点
职业活动据点所在,是判定生活据点时极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在海外经营事业、受雇于当地企业等事实,是支持非居民认定的有力依据。
反之,若作为日本法人的代表董事或个体经营者在日本从事经营活动,即便本人居住在海外,也可能因”职业活动据点在日本”而被判定为居民。以远程方式运营日本境内事业的情形,还需谨慎考虑劳务提供地等因素。
判定时期与”出境日”的确定
由居民转为非居民的时点,以出境日为基准判定。若因公司调令赴海外任职,以赴任开始日为基准;若为个人移居,则以出境日(乘机离开日本当日)为基准。出境当年需办理所谓”准确定申报”:1月1日至出境日期间作为居民就全球所得申报,出境次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为非居民仅就境内源泉所得申报(所得税法第127条)。
准确定申报原则上应在出境日前办理,但若已选任纳税管理人,则可延至次年3月15日办理。出境前夕往往手忙脚乱,建议提前办理纳税管理人申报及准确定申报的准备工作。
居民与非居民的判定属于”综合认定”。任何单一要素都无法得出结论。是否迁出住民票、护照上的出入境章、183天规则——这些都只是判定要素的一部分。需要综合考察前述6项基准,对”生活据点究竟在哪里”作出事实认定。
居民与非居民的区别——课税范围对比
判定结果不同,日本境内的课税范围会有很大差异。以下比较表可帮助您把握整体情况。
| 项目 | 居民 | 非居民 |
|---|---|---|
| 课税对象 | 全球所得 | 仅境内源泉所得 |
| 确定申报 | 申报全部所得 | 仅在有境内源泉所得时申报 |
| 税率 | 累进税率(5%〜45%) | 依所得种类适用20.42%等源泉分离课税为主 |
| 所得扣除 | 可适用各类所得扣除 | 仅可适用杂损扣除・捐赠扣除・基础扣除 |
| 居民税 | 1月1日在日本有住所即课税 | 原则上不课税(1月1日在日本无住所) |
| 外国税额扣除 | 在日本一侧申请扣除 | 在移居地国一侧申请扣除 |
由此可见,居民与非居民的课税机制截然不同。一旦判定有误,税率、扣除、申报义务都会随之连锁受到影响,因此最初的判定至关重要。
还需留意第三类”非永久居民”
在居民之中,还存在一类特殊的”非永久居民”。所得税法第2条第1项第4号将居民中”不具有日本国籍,且过去10年内在日本境内拥有住所或居所的期间合计未超过5年的个人”定义为非永久居民。
非永久居民的课税范围介于居民与非居民之间。除境内源泉所得外,境外源泉所得中在日本境内支付、或汇入日本境内的部分也属于课税对象。也就是说,在海外产生且在海外领取的所得,只要不汇入日本,就不会被课税。
外籍人士来日后往往适用这一类别,通常在来日5年前后会从”非永久居民”转为”永久居民(普通居民)”,届时全球所得将成为课税对象,这一变化幅度较大。外籍人士需要准确掌握这一切换时点。
04 常见的5个误解——住民票・183天・护照戳记的陷阱
围绕居民与非居民的判定,许多人都存在相同的误解。以下列举实务中尤为常见的5个误解。
住民票的迁出只是向市区町村的申报事项,与税法上的居民判定并无直接关联。即使迁出住民票,只要生活据点仍在日本,就仍属于居民;反之,即便住民票仍留在日本,只要生活据点已转移到海外,也可能构成非居民。住民票只是判定时的”参考资料之一”。此外,迁出住民票会影响居民税的1月1日基准判定,但这与所得税上的居民判定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很多人容易将二者混淆,需要格外留意。
183天规则是许多税收协定所采用的加比基准,并非日本所得税法上的居民判定标准。日本国内法是以”住所”或”1年以上的居所”作为判定依据。即使一年中有200天身处海外,只要生活据点在日本,仍属于居民。183天终究只是税收协定层面的考量要素之一。
出入境记录可用于统计停留天数,但并不能证明”生活据点”所在。使用自动通关闸机时,护照上甚至可能不会留下出入境章。税务机关关注的是”实际在何处生活”的综合事实,而非有无出入境章。
在移居地国纳税,与在日本构成非居民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在移居地国作为居民被课税,也可能同时被日本判定为居民,从而出现”双重居民”的状态。这种情况原则上通过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解决,但若移居地国与日本之间没有税收协定,或协定适用存在遗漏,则可能产生双重征税。实际上,本事务所也接到过不少客户咨询:在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地纳税的同时,仍在日本以居民身份持续申报。
即便是非居民,在日本境内产生的所得(境内源泉所得)依然要承担日本的课税义务。日本不动产的租赁收入、来自日本法人的股息、在日本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报酬等,只要属于所得税法第161条列举的所得,申报义务依然存在。”非居民=与日本无关”这一认知并不成立。
05 按诊断结果划分的应对方案
根据自测结果,整理各类情形应采取的应对方案。
- 若判定为非居民却一直以居民身份申报:应重新核实历年申报,通过更正请求追回多缴的税款。
- 若判定为居民却一直以非居民自居未申报:应尽快自主进行修正申报,将全球所得纳入申报范围。
- 若属于灰色地带、难以自行判断:应固定判定依据所需的证据资料(出入境记录、居住地证明、住宅・家人情况等),并咨询专业人士。
无论哪种情况,”放任不管”都是最大的风险。明明是非居民却继续以居民身份申报,属于多余的税负;明明是居民却自认为非居民而不申报,则面临加算税・滞纳税的风险;处于灰色地带若不预先固定判定依据,日后一旦被税务机关指出问题,将难以进行有效应对。无论属于哪种情形,尽早掌握现状并采取对策都至关重要。
06 判定错误时的补救方法
即便过去的申报中居民・非居民的判定有误,依然存在补救手段。
多缴税款的情形:更正请求
若明明是非居民却以居民身份申报了全球所得,导致多缴税款,可通过更正请求(国税通则法第23条),只要在法定申报期限起5年以内提出,即可获得退税。
例如,2021年度的确定申报,更正请求的期限为2027年3月15日。所需材料除更正请求书外,还需要出入境记录、移居地国的居住者证明、租赁合同等能够证明”确属非居民”的资料。
少缴税款的情形:修正申报
若明明是居民却仅以非居民身份申报了境内源泉所得,未申报全球所得中的其他部分,则需要进行修正申报。
若未主动修正申报而被税务机关指出问题,将被课以过少申报加算税(10%,超过50万日元的部分为15%)。若被认定为故意怠于申报,还可能被课以重加算税(35%)。若在税务调查通知前自主进行修正申报,原则上不会被课以过少申报加算税,因此发现问题后应尽早处理。
遗漏适用外国税额扣除
若已正确以居民身份申报,但遗漏了对境外已缴纳税款适用外国税额扣除(所得税法第95条),同样可以通过更正请求追加适用扣除,获得差额退税。外国税额扣除虽以在确定申报书中记载为要件,但允许通过更正请求事后补充适用。
实际补救案例
以下介绍本事务所曾处理的案例(为保护隐私,细节已作调整)。
A先生于2023年移居澳大利亚,在当地从事直播活动。但移居后仍”以防万一”继续在日本进行确定申报,将直播收入作为居民的全球所得申报。
经本事务所分析,A先生在出境时点已计划以1年以上为期迁居,并在当地取得签证、将生活据点转移至澳大利亚,因此应自出境次日起被认定为非居民。其直播收入属于境外提供劳务的对价,也不构成境内源泉所得。
结果:就2023年度・2024年度的确定申报提出了更正请求,追回了两年内多缴的税款。A先生的案例中,居民判定错误正是导致多缴税款的直接原因。
“意识到判定有误”的当下就是最佳的处理时机。多缴的部分可通过更正请求追回,不足的部分应主动进行修正申报,两者都应尽早处理以最大限度降低处罚风险。尤其更正请求存在5年期限,如有类似情况,请尽早咨询。
07 ESPERANZA能提供的支持
本事务所(Esperanza Consulting Group)面向海外居住的日本人及外籍人士,提供专注于国际税务的服务。居民・非居民的判定是所有国际税务问题的出发点,也是本事务所最为重视的领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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