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非居住者股东与外汇法事后报告义务|日本子公司设立后的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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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在日本设立公司或取得股权后,须依据《外汇及对外贸易法》(外为法)履行”对内直接投资”的事后报告义务。本文整理报告时机、对象及注意事项。
01 外为法对内直接投资的定义
非居住者(含外国法人)在日本取得以下权益时,构成对内直接投资,须向财务大臣(经由日本银行)进行报告:
- 取得日本企业股份(达到发行股份10%以上)
- 设立日本子公司(出资设立)
- 取得日本企业债券(一定条件下)
- 对日本企业提供1年以上的贷款
02 事后报告的时机与方式
对内直接投资原则上属于”事后报告制”,须在投资实施之日起45日内(原为20日,已修订)向日本银行提交报告书。报告通过e-BSAC(电子申报系统)在线提交,或以书面形式送至日本银行外汇课。
须特别注意的情形
- 安保相关业务(武器制造、核能、航空等)的投资须事前审查,事后报告无效
- 达到一定金额阈值时,报告细节要求更严格
- 追加出资、股权变动也须重新提交报告
03 非居住者股东的持续义务
成为日本公司股东后,非居住者在以下情形下须再次履行报告义务:
- 持股比例从10%以下增至10%以上
- 取得1/3以上、过半数等重要门槛以上股权
- 股权转让(减少至10%以下)
- 对日本子公司增资
04 违反报告义务的后果
未按期提交报告或提交虚假报告,可处以罚款(最高100万日元)。情节严重者,政府可命令变更或停止投资行为。在当前日本加强外资安全审查的背景下,合规报告尤为重要。
05 总结
外国投资者在日本设立公司后,外为法报告义务往往被忽视。建议在设立公司的同时,由专业人士(税务师·行政书士)一并处理报告手续,避免事后违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