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决】约100亿日元海外投资将被征“外汇收益”税——税务师解读最高法院新裁决:即使外国投资不折回日元也要征税【202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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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决】即使外币不折回日元也要征”外汇收益”税——税务师解读最高法院新裁决【2026年版】

发布:2026-06-24监修:山口淳也 / ESPERANZA CONSULTING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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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持有外币资产的人认为,除非兑换回日元,否则不会被征税。然而,2026年6月,最高法院明确驳回了这一想法。我们将从税务师的角度总结要点,以便在海外拥有资产的人能够确认自己的交易是否安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1. 结论和问题
  2. 最高法院有何判决?
  3. 税率和例外情况(MMF/外汇/NISA)
  4. 征税多少:计算和数值示例
  5. 明智的持有方式:原始美元还是股票?
  6. 过去的信息 / 当局的理解 / 该怎么办
  7. 常见问题及咨询

01 结论与问题

当一种外币兑换成另一种外币、证券或房地产时,即使没有兑换回日元,汇兑收益也要征税。2026年6月,最高法院作出如此判决。这是本文的结论。一名个人在瑞士银行存入105亿日元,用这些资金买卖外币和外币计价的证券,并就大约9亿日元的外汇收益纳税,尽管这些资金从未兑换回日元。最高法院也承认这是合法的。

主要有三个问题:

  • 由于即使没有兑换成日元也要纳税,所以很容易在不知不觉中漏报。
  • 外汇收益属于杂项收入(综合税),税率较高,最高约55%。
  • 由于可自由支配的投资和美元升值,应税资产悄然积累。

首先,请确认您的交易是否应纳税:

交易类型外汇收益是否征税
将外币保留为相同货币(持有不动)否(未实现收益)
将外币兑换成另一种外币(美元→欧元等)
用外币购买外币债券、股票、基金
用外币购买海外房产
将外币兑换成日元是(一直如此)
外币在委托账户内重新调配视具体交易而定

征税的触发因素不是”回归日元”,而是”将外币兑换成另一种资产”。如果您有上述情况,请务必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02 最高法院的判决是什么?

本次案件的梗概如下:

项目内容
判决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 2026年6月16日(令和5(行日)第366号)
当事方日本居民(个人)与国家(涩谷税务署长)
交易2014年向一家瑞士金融机构转移105亿日元,使用持有外币多次购买其他外币及外币计价证券
争议金额外汇收益约9亿日元
结论征税合法,上诉被驳回(5名法官一致通过)

判决逻辑很简单:卖出美元,买入欧元。出于税收目的,这相当于将美元兑换回日元并锁定利润,然后再次用日元购买欧元。一旦美元置换为欧元,未实现的收益就变成了应税利润。其依据是《所得税法》以日元衡量收入。另一方面,只要以相同外币保持持有,就不会被征税;唯一的触发因素是将其交换为另一种资产的那一刻。

这并不是一个突然的决定。东京地方法院2025年2月的裁决对于使用美元或欧元购买美国房地产的案件也得出了相同结论。此外,三位法官在补充意见中指出,对外汇收益征税目前尚无明确的成文规定,需要立法加以明确。不久的将来,规则很可能因税制改革而发生变化,因此请务必在每年年底关注税制改革大纲。

03 税率和例外情况(MMF / 外汇 / NISA)

一般来说,外汇收益作为杂项收入适用综合税率,加上工资等,最高税率约为55%。相比股票资本利得(单独申报,约20%)税负更重,且几乎无法合并损益或结转损失。

但并非所有与外币相关的收益都适用55%。外币货币基金(MMF)按上市股票等转让收入单独申报(约20.315%);外汇差价合约也单独申报为期货交易收入。NISA账户内股票和投资信托的资本收益及股息免税。但需注意,如果您在支付外币后将美元留在账户中后再兑换成日元,则汇兑收益将作为杂项收入征税——因为免税的是股票和投资信托本身,而非外汇。如果希望避免麻烦,建议直接用日元付款,这样账户中就不会留有美元头寸。

需要注意的是,不存在”购买时征税、出售时再次征税”的双重征税情况。购买时确认的日元等值金额将作为股票的购买成本结转,并在出售时从损益计算中扣除。但这需要完整的记录。

04 税额是多少:计算和数值示例

原则上,日元换算基于交易日的中间市场价格(TTM)。如果多次购买同一种外币,则计算平均购买价格(类似于总平均法)。自行准确计算并不现实,因此保留完整的交易记录至关重要,以便交给专业人士处理。

举例说明(略去手续费):假设美元兑100日元时持有10万美元(=1,000万日元),在美元兑150日元时换购欧元债券(=相当于1,500万日元):

项目金额
视同收入的金额(购买债券时的日元换算额)1,500万日元
必要费用(取得时的日元换算额10万美元)1,000万日元
外汇收益(杂项收入)500万日元

即使没有兑换回日元,这500万日元也将被征税。在全权委托管理的情况下,此类交易每年可能发生数十次,如果日元继续贬值,需要申报的杂项收入金额可能膨胀至数千万日元。外币闲置的时间越长,税收和麻烦就越大。收到的外币应尽快兑换成日元加以利用——这是基本原则。

05 明智的持有方式:原始美元还是股票?

即使美元价值增值相同,税率也会因持有方式而不同。下表是最实用的判断依据:

持有方式增值处理方式税率
以原始美元持有,再兑换为日元或其他资产杂项收入(综合税)最高约55%
在应税账户持有外币计价股票/债券→出售计入股票转让损益约20.315%
通过NISA持有外币计价股票/投资信托→出售并立即兑换日元计入资本收益并免税0%

持有股票时,美元价值的升值不构成杂项收入(55%),因为股票出售的损益以日元计算,其中已包含汇率升值部分。因此应税账户约为20%,NISA则免税。如果在收到美元后立即兑换回日元,则无需产生额外的杂项收入。

举例:以130日元/美元时用NISA买入美国股票SPCX 10,000美元,以170日元/美元时卖出并立即兑换成日元。即使股价不变,日元计价也上涨40万日元,但不作为NISA资本利得征税,也不产生杂项收入。但如果同样的10,000美元以原始美元持有,再以170日元兑换成日元,那么同样的40万日元升值将作为杂项收入(最高约55%)征税。

本文为一般性税务解说,并不推荐特定股票或交易。实际决策请根据最新制度和个人情况咨询您的税务师。

06 过去的处理 / 当局的掌握 / 该怎么办

越早回溯过去,负担就越轻。原则上,税务机关更正税务的期限为5年(恶意情形为7年),附加税率因更正时机而有很大差异:

更正时机少报附加税
在收到税务调查通知前主动更正不征收(仅本税+滞纳税)
调查通知后、预测更正前原则上5%(超过一定金额为10%)
按调查中指出事项更正原则上10%(超过一定金额为15%)
伪装/隐瞒(重加算税)35%(未申报为40%)

“不知道海外账户是否会被发现”这种想法已经行不通了。海外财产申报制度(12月31日时点超过5,000万日元须于次年6月30日申报)、CRS(各国税务当局之间自动交换海外账户余额、利息、股息等信息)、出境税(对1亿日元以上有价证券等未实现收益征税)等已形成完整的信息网络。应当假设当局已知晓您在海外拥有资产,通过提交适当申报来主动合规,远比试图隐瞒现实。

建议首先采取以下三步:

  1. 向金融机构索取过去5年的交易报告及交易明细。
  2. 识别外币兑换其他外币、证券或房地产的交易,核算取得汇率及单价。
  3. 如担心纳税申报存在遗漏,请在税务调查前咨询专业人士。

07 常见问题

Q:持有外币但未兑换(未实现收益),会被征税吗?
A:不会。只要仍以相同外币保持未实现状态,就不会被征税。触发点是将其兑换为另一种资产的那一刻。

Q:只是将外币存款转入另一笔同币种存款,会被征税吗?
A:如果转换为其他货币,则可能需要缴税。如果以相同货币转账,通常不会有问题。

Q:海外也要缴税,会双重征税吗?
A:如果在海外已缴税,您可能可以通过外国税收抵免进行调整。但请注意,外汇收益在日本被认定为日元收入,如果不在当地征税,很难适用扣除。

Q:通过继承或赠与取得的外币,再次处置时如何处理?
A:原则上继承前任的取得时点和取得价格(所得税法第60条;此规定适用于外币计价证券,外币本身可能有不同处理)。如果没有取得记录,计算将非常困难,请尽早整理相关资料。

请先盘点过去的外币交易与税务风险

您认为安全的交易,可能因”未兑换回日元”而存在申报遗漏。在ESPERANZA CONSULTING GROUP,熟悉海外资产和国际税务的注册会计税务师将承担从税务风险诊断、日元换算计算、海外资产记录到协助修正申报的全程支持。在税务机关注意到之前主动处理,可以有效减少附加税负担。

免费咨询

本文依据2026年6月16日最高法院判决(令和5(行日)第366号)提供一般性信息,不保证个人税务决定的适用性。具体处理请咨询您的税务师。

山口淳也|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行政书士 / ESPERANZA CONSULTING GROUP 代表
曾就职于日本及海外BIG4审计法人・税务师法人・FAS(财务顾问),从事跨境税务、并购、海外拓展支援、国家项目等实务工作。多次担任研讨会讲师。从税务、会计、法律事务的专业角度,为企业的全球化发展及经营课题提供多方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