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居海外后为何还要向日本纳税?非居住者容易忽视的5个税务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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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居海外后为何还要向日本纳税?非居住者容易忽视的5个税务陷阱

发布:2026-07-17监修:山口淳也 / ESPERANZA CONSULTING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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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自由职业者、远程办公者、投资者……你在移居地赚取的收入,税务处理真的正确吗?过去5年内多缴的税款,或许可以通过更正请求追回。

是否也有以下情况?
已移居海外,却仍在日本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将YouTube、Twitch等平台的直播收入同时在日本和移居地申报
从日本企业领取远程办公报酬,但对税务处理没有把握
明明已成为”非居住者”,日本的证券账户却仍被源泉扣税
移居前持有的不动产或股票处理不明确,一直搁置未处理
根本不清楚自己属于”居住者”还是”非居住者”
已在移居地完成确定申报,但日本一侧的手续什么都没办

只要符合其中一项,你就有可能多缴了税款。本文将结合法条依据,解说移居海外的日本人容易遇到的税务问题结构,以及追回多缴税款的具体步骤。无论是主播、自由职业者、远程办公者、投资者,还是退休后移居海外的人士,这些都是共通的关注点。

01 移居海外就自动成为”非居住者”?——居住者认定的陷阱

“既然已经移居海外,就不必再向日本缴税了”——不少人是这样认为的。但在日本所得税法上是否构成”非居住者”,并不是仅凭移居这一事实就能决定的。

所得税法上的”居住者”是什么

《所得税法》第2条第1项第3号将”居住者”定义为”在日本境内拥有住所,或截至目前连续拥有居所满1年以上的个人”。这里的”住所”与民法上的住所概念相同,指的是”生活的根据地”(最高裁判决,昭和27年4月15日)。

也就是说,仅凭注销住民票、登机离境,并不会自动成为非居住者。税务机关判断的依据不是住民票的有无,而是以下这些生活实态的综合情况:

  • 配偶或子女是否仍继续居住在日本
  • 在日本是否仍保有住宅(自有或租赁)
  • 每年在日本境内的停留天数
  • 在移居地的在留资格种类与期限
  • 职业活动的据点在哪一方

“计划停留1年以上”是关键

根据《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4条、第15条,若计划以1年以上为期迁居国外,原则上自出境次日起即成为非居住者。关键在于这是”计划”——即使实际尚未满1年,只要在移居时点已具备停留1年以上的意图及客观情况(签证种类、雇佣合同期限等),自出境次日起就会被作为非居住者处理。

反之,若最初以3个月打工度假的名义出境,之后在当地找到工作,结果停留超过1年,这种情况可能无法被认定为”自始即为非居住者”。此类情形通常会以”确定停留1年以上”的时点起被视为非居住者,但该认定时点有时会与税务机关产生分歧。

双重居住者与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

有时会出现移居地认定你为税务居住者,而日本也仍将你判定为居住者的情况——即所谓”双重居住者”问题。许多国家以停留满183天或拥有永久性住所作为认定税务居住者的标准。

此时的解决办法是税收协定中的加比规则(分配规则)。日本缔结的税收协定中大多纳入了基于OECD协定范本第4条的判定标准,依次以永久性住所所在地、重要利害关系中心(Center of Vital Interests)、惯常居住地、国籍作为判断顺序,最终确定其为其中一国的居住者。

例如,移居澳大利亚的人士,若依照日澳税收协定的居住者条款,其永久性住所仅在澳大利亚,经济与社会利害关系中心也在澳大利亚,则加比规则的结果为”澳大利亚居住者”,即日本的非居住者。

注意:”数字游民”需格外留意。若不在特定国家定居,而是辗转于多个国家之间,可能出现不属于任何国家居住者,或仍被视为日本居住者的风险。加比规则以”两国之间”的分配为前提,若生活模式横跨三国以上,适用将变得复杂。生活根据地不明确,会加大税务上的不确定性。

※ 法条依据:《所得税法》第2条第1项第3号、第5号,《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4条、第15条。关于住所的判定,《所得税基本通达》2-1有详细规定。

要点:居住者与非居住者的判定属于”事实认定”,并非仅凭护照上的出境章或住民票迁出登记就能决定,需要有在移居地安定生活的客观事实作为依据。一旦判定有误,之后所有的申报都会随之出错。

02 即使是非居住者,仍需在日本申报的”国内源泉所得”是什么

“成为非居住者后就与日本的税收完全无关了”——这同样是常见的误解。即使是非居住者,只要是在日本境内产生的所得(国内源泉所得),仍需在日本纳税(《所得税法》第164条)。

国内源泉所得的主要类型

《所得税法》第161条详细列举了国内源泉所得的范围。与海外移居者关系较密切的主要类型整理如下:

所得种类属于国内源泉所得的情形法条依据
不动产所得日本境内不动产的租赁收入第161条第1项第1号
事业所得通过日本境内常设机构(PE)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第161条第1项第3号
工资薪金所得在日本境内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报酬第161条第1项第12号
股票转让所得满足一定条件的日本法人股票转让收益第161条第1项第3号
股息・利息日本法人支付的股息、日本境内存款利息第161条第1项第6号・第8号
离职所得与日本境内工作期间相对应的离职金第161条第1项第12号之三

“付款方是日本”并不等于国内源泉所得

这里需要澄清一个最常见的误解:即便收入的付款方是日本公司,也并不因此就构成国内源泉所得。例如,移居海外后作为自由职业者以远程方式承接日本企业业务的情形,其”劳务提供地”在海外。只要日本没有常设机构(PE),该报酬就不属于国内源泉所得。

同样,移居海外的主播通过YouTube、Twitch等平台获取收入时,直播这一”劳务”是在海外提供的。无论平台运营公司位于美国还是日本,只要活动据点在海外,原则上都不属于日本的国内源泉所得。

要点:”日本公司汇款给我”并不等于”在日本被征税”。国内源泉所得的判定依据是产生所得的活动或资产所在地。付款方的所在地只会影响是否需要源泉扣缴,与征税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03 海外移居者常见的5种所得类型及其征税关系

下面按海外移居后常见的所得类型,逐一梳理在日本的征税情况,请对照确认自己属于哪一种。

1. 直播收入(YouTube・Twitch・TikTok等)

在海外活动的主播,其收入因劳务提供地在海外,原则上不属于日本国内源泉所得。通过平台获得的广告分成、打赏收入同样如此。

但若因与日本赞助企业签约而在日本境内出席活动或拍摄获得报酬,该部分则属于国内源泉所得。

本事务所也曾接到过类似咨询:移居海外后,仍按以往习惯在日本继续进行确定申报。经确认其移居后已属于日本非居住者,海外取得的收入并非国内源泉所得,因此对以往申报中缴纳的税款启动了更正请求的流程。

结论:仅需在移居地申报。若此前一直在日本申报纳税,很可能存在多缴税款。

2. 来自日本企业的远程办公报酬

居住海外、以远程方式承接日本企业工作的情形。若属于业务委托(自由职业),劳务提供地在海外,只要日本没有常设机构(PE),就不属于国内源泉所得。

但若存在雇佣关系则需留意。作为日本法人员工在海外远程办公时,短期停留者免税的适用与否、是否构成PE认定风险等,会涉及多个判断点。

结论:业务委托原则上不征税;雇佣关系则需个案判断。

3. 日本不动产的租赁收入

来自日本境内不动产的租赁收入,即使是非居住者也会作为国内源泉所得在日本被征税(《所得税法》第161条第1项第1号),这一点没有例外。

承租方(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在支付租金时负有20.42%的源泉扣缴义务。此外,非居住者本人也需要进行确定申报。此时若忘记办理纳税管理人的申报(《所得税法》第117条),税务机关的通知将无法送达,可能产生无申报加算税及滞纳税的风险。

结论:必须在日本进行确定申报,务必记得选任纳税管理人。

4. 日本股票・投资收入

日本法人支付的股息,即便对象是非居住者也会被源泉扣缴(通常为15.315%,可依税收协定减免),这属于国内源泉所得。

关于股票转让收益,上市股票的一般买卖收益对非居住者原则上不征税。但持有已发行股份25%以上的大股东,或转让国内不动产相关法人股票的情况则需要征税。

此外,非居住者往往无法继续持有日本的证券账户(特定账户),出境前需要对账户进行整理。若未整理便出境,常见的情况是账户被搁置在源泉扣缴状态。

结论:股息按源泉扣税;转让收益原则上不征税但有例外;出境前的账户整理十分重要。

5. 养老金收入

日本的公共养老金(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即使支付给非居住者,也会作为国内源泉所得被源泉扣缴20.42%(《所得税法》第161条第1项第12号之四)。

但若移居地与日本之间存在税收协定,依据养老金条款有时可免除征税。例如日美税收协定规定养老金仅由居住地国征税,因此美国居住者可免除日本的源泉扣缴。而日澳税收协定没有养老金条款,日本的源泉扣缴可能仍然维持。

结论:结果因税收协定的具体内容而异,务必确认与移居地之间的协定。

以上5种所得类型中,是否有符合你自身情况的?若同时涉及多种类型,或判断上有疑虑,建议咨询专业人士。首次30分钟的线上咨询,欢迎随时联系。

04 双重征税产生的机制与3种化解方法

海外移居者产生双重征税的典型机制,是居住地国与来源地国的征税权发生重叠。移居地对全球所得征税的同时,日本也对国内源泉所得(或误报的全部所得)征税,结果同一笔所得被征了两次税。

化解方法① 外国税额抵免

外国税额抵免(Foreign Tax Credit)是以调整双重征税为目的的制度。在居住地国一侧进行确定申报时,将已在他国缴纳的税额从本国税额中扣减。

日本居住者若在海外被征税,依据《所得税法》第95条在日本一侧适用外国税额抵免。反之,移居海外成为非居住者的人若在日本被源泉扣税,则应依据移居地国的税法,在移居地国一侧申请外国税额抵免。

不同国家在抵免的计算方式与上限规则上有所不同,但基本思路一致:都是为了”调整同一笔所得被双重征税的部分”。

化解方法② 税收协定

日本目前已与80多个国家和地区缔结税收协定。税收协定优先于国内法适用(《宪法》第98条第2项),在消除双重征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主要效果包括:源泉扣缴税率的减免(例如股息征税由20.42%减至10%或5%)、特定所得的免税(事业所得在无PE时免税、养老金仅由居住地国征税等)。

但要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需要向移居地国税务机关取得居住者证明(Certificate of Residence),并向日本一侧提交申报书。若怠于办理该手续,将按国内法规定的税率进行源泉扣缴。

化解方法③ 本就无需在日本申报的情况

最根本的化解方法,是确认”日本本来就没有征税权”。正如第02节所述,不属于非居住者国内源泉所得的收入,本身就不存在在日本申报的义务。

但也有人因沿袭居住者时期的惯性而继续进行确定申报,缴纳了本不需要缴纳的税款。此时可通过更正请求(《国税通则法》第23条),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实务要点:上述3种方法有时会并用。例如,不动产所得作为国内源泉所得在日本申报的同时,也在移居地国申报并适用外国税额抵免;海外的事业收入因不属于国内源泉所得而无需在日本申报,仅需在移居地国申报。也就是说,不同类型的所得适用的方法各不相同。

05 多缴的税款,5年内可以追回

即便已经进行了不必要的确定申报并缴纳了税款,也不必放弃。通过更正请求这一制度,可以追回过去多缴的税款。

更正请求的基本规则

更正请求是依据《国税通则法》第23条的制度。在提交确定申报书之后,如果发现税额被多计,只要在法定申报期限起5年以内,即可申请退税。

  • 期限:自法定申报期限起5年以内(例如2021年度的确定申报,期限为2027年3月15日)
  • 受理机关:提交原确定申报书的税务机关
  • 所需材料:更正请求书、原申报书副本、佐证理由的资料(出入境记录、居住者证明等)
  • 退税所需时间:通常2〜3个月,情况复杂时约需6个月

典型可获认可的更正请求案例

案例1:本已是非居住者,却仍按居住者身份申报了全球所得——移居海外后,出于”以防万一”的心理继续进行确定申报的情形。非居住者仅需就国内源泉所得纳税,没有义务在日本申报海外收入,按居住者身份申报的差额部分即为退税对象。

案例2:申报了不属于国内源泉所得的收入——将海外的直播收入或远程办公收入在日本进行了申报的情形。只要活动据点在海外,就不属于国内源泉所得,已缴纳的税款有可能全额被退还。

案例3:漏用外国税额抵免——本应以日本居住者身份申报、却忘记适用外国税额抵免的情形,同样可通过更正请求追加适用抵免,获得差额退税。

更正请求所需材料

办理更正请求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海外居住的情况下,材料收集往往需要时间,建议尽早着手准备。

材料名称内容・获取方式
更正请求书可从国税厅官网下载,需按年度分别制作。
原申报书副本手头没有时,可在税务机关利用”申报书阅览服务”(可由纳税管理人代为办理)。
出入境记录向法务省申请信息公开,或提供护照出入境章的复印件。
移居地居住者证明移居地国税务机关出具的Certificate of Residence。
移居地确定申报书・纳税证明Tax Return、Notice of Assessment等,适用外国税额抵免时需要。
收入明细资料平台收益报表、业务委托合同、租赁合同等。

此外,更正请求即使身在海外也可以提交,但事先办理纳税管理人的申报,会使与税务机关的联络更加顺畅。纳税管理人只需在日本境内拥有住所,个人或法人均可担任,本事务所也承接纳税管理人的委托业务。

要点:5年的期限不会等人。以2021年度的确定申报为例,期限就是2027年3月15日。不少人因为”以后再整理”而搁置,结果权利随之消灭。如有相关情况,请尽早确认过往的申报内容。

06 移居前后应办理的税务手续清单

税务问题大多始于移居前后手续办理的疏漏。以下按时间顺序整理所需办理的手续。

出境前应办理的事项

  • 纳税管理人申报(《所得税法》第117条):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申报,若有不动产所得等收入则为必办事项。
  • 准确定申报:针对出境当年1月1日至出境日之间的所得,需在出境日前完成确定申报(若已委任纳税管理人,则可延至次年3月15日)。
  • 国外转出时课税(出境税)确认(《所得税法》第60条之二):若持有的有价证券等合计达1亿日元以上,其未实现收益将被征税。
  • 证券账户整理:非居住者无法使用特定账户,需在出境前卖出或转为一般账户。
  • 住民税确认:若1月1日时点在日本拥有住所,该年度的住民税仍需缴纳,出境前应考虑是否一次性缴清。

移居后应办理的事项

  • 在移居地国办理税务登记:取得居住者证明(Certificate of Residence),这是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前提。
  • 提交税收协定相关申报书:通过日本境内的付款方(不动产承租方、股息支付方等)向税务机关提交。
  • 重新审视既往申报内容:若存在不必要的申报,可在5年内提出更正请求。
  • 在移居地进行确定申报:就全球所得在移居地国申报,日本被源泉扣缴的税额可作为外国税额抵免申请。
常见失误:”反正已经是非居住者,什么都不用管”是危险的想法。即使是非居住者,只要存在国内源泉所得,在日本的申报义务依然存在。此外,若未选任纳税管理人便出境,税务机关的通知将无法送达,可能在不知不觉中累积滞纳税。

07 ESPERANZA能提供的支持

本事务所(ESPERANZA CONSULTING GROUP)面向海外居住的日本人及外籍人士,提供专注于国际税务的服务。代表税务师同时持有注册会计师、行政书士资格,能够横跨税务、会计、签证等领域提供一体化支持。

  • 居住者・非居住者认定:根据您的移居情况,准确判定所得税法上的身份。
  • 国内源泉所得分析:即便存在多种所得,也能逐一梳理各自的征税关系,明确是否需要申报。
  • 通过更正请求申请退税:审核过去5年的申报内容,代为办理多缴税款的退税手续。
  • 税收协定优惠适用支持:协助取得居住者证明,代为制作并提交申报书。
  • 全程线上办理:与海外居住的客户通过Zoom、邮件即可完成沟通,灵活应对时差。

仅仅了解”自己的情况会怎样”,就已经是重要的第一步。首次30分钟的线上咨询,欢迎随时联系。

※本文内容基于2026年4月时点的日本税法及各国税收协定编写。税法可能会有修改,具体案例请务必咨询专业人士。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不构成个别税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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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口淳也|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行政书士 山口淳也/ESPERANZA CONSULTING GROUP 代表。曾在日本及海外BIG4审计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FAS(财务顾问)从事跨境税务・并购・海外拓展支持・国家级项目等实务工作,多次担任讲座讲师。以税务・会计・法务的专业视角,为企业的全球化发展与经营课题提供多维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