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给子女的赠与不因离婚而流失——婚前契约与特有财产 Vol.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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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给子女的赠与不因离婚而流失——婚前契约与特有财产 Vol.5

发布:2026.07.08监修:山口淳也 / ESPERANZA CONSULTING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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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在住与资产税系列(全5回)|住民票・出国税・国际赠与
Vol.1 海外居住却仍保留日本住民票的风险|所得税・遗产税注意事项
Vol.2 注销住民票就能规避税收?出国税・遗产税风险解读
Vol.3 海外父母资助日本子女购房资金|是否构成赠与税?
Vol.4 资助子女购房的方法|赠与・借贷・共有登记
Vol.5 让给子女的赠与不因离婚而流失|婚前契约与特有财产(本篇)

01 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共有财产”与”特有财产”的区别

离婚时会进行财产分割(民法第768条:以清算夫妻婚姻期间共同积累的财产为核心,同时考虑离婚后生活保障等因素分配财产的制度)。除非能够明确证明夫妻双方贡献程度不同,否则分配比例原则上为各二分之一

这里的关键在于:并非所有财产都属于分割对象。财产分为以下两类:

类别含义是否属于财产分割对象
共有财产婚后夫妻共同努力积累的财产(不论登记在谁名下)属于(原则上各二分之一)
特有财产婚前已持有的财产,婚姻期间因继承・赠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不属于

令和6年修正要点(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正民法等相关法律(令和6年法律第33号,与引入离婚后共同亲权的修正法为同一法律),可请求财产分割的期限已从离婚后2年延长至5年。同时,关于分割比例,”贡献程度不明确时视为相等”的二分之一原则也已明文写入条文。

※5年期限适用于施行日(2026年4月1日)以后离婚的情形,此前离婚的仍适用原有的2年期限。由于事后追溯请求的可能性区间被拉长,长期保存特有财产相关证据的重要性比以往更高

02 父母的赠与属于”特有财产”——但若无法举证,将被推定为共有

民法第762条第1项规定,婚前已持有的财产婚姻期间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属于本人独有的财产(即特有财产)。父母赠与或继承取得的财产,因与配偶的协力无关,通常被认定为”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这是已确立的解释与实务做法。也就是说,父母的赠与在法律上原则上不属于与子女配偶分割的对象

常见误解:✗”父母给的钱,离婚时也要对半分”。✓正确理解:父母赠与的财产属于”特有财产”(民法第762条第1项),不属于财产分割对象——但前提是能够举证证明

陷阱恰恰藏在同一条第2项中:”不能明确归属于夫妻某一方的财产,推定属于共有”——也就是说,若无法证明该笔资金确系赠与所得,就会被当作共有财产处理

存款尤其需要留意。若将父母赠与的资金存入日常生活账户,与夫妻双方收入混同(实务上称为”混同”),将难以明确区分赠与部分,主张特有财产也会变得困难。此外,若将赠与资金用作夫妻共有名义住宅的首付款,整套住宅都可能被纳入分割对象财产。实务中,若能通过存折、合同等证明首付款来源(确系赠与资金),该部分通常可作为特有财产予以扣除考虑;但若无法举证,则整套住宅都将被纳入清算对象。这里的关键同样是”证据”。

举证”三件套”:
1. 赠与合同(最好经公证)——证明何时、由谁、赠与了多少
2. 赠与税申报书副本——超过110万日元的赠与,申报记录可作为公开凭证(参见Vol.3)
3. 专用账户分别管理——不与夫妻共同生活账户混同,确保资金流向可通过存折追溯

03 用”婚前契约”(夫妻财产契约)守护赠与财产——机制与局限

欧美所称的”婚前协议(Prenup)”,在日本以夫妻财产契约(民法第755条〜第759条:在婚姻登记前以合同形式约定夫妻间财产规则的制度)的形式被纳入法律规定。只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父母赠与的财产及其运用收益归受赠人特有”,即可大幅预防离婚时的纠纷。

项目内容
签订时机须在婚姻登记签订(民法第755条),登记后不可签订
登记若在婚姻登记前未办理登记,将无法对抗夫妻的继承人及第三人(即无法向不知情的对方主张,民法第756条)。夫妻之间即便未登记,合同依然有效
变更婚姻登记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夫妻财产关系(民法第758条)
效果事先明确特有财产范围,预防财产分割纠纷
局限对一方显著不利的内容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民法第90条)而无效;该契约能在多大程度上限制财产分割请求权本身,实务上仍存在争议

日本实务注意:目前夫妻财产契约在日本的使用案例仍较少,每年登记件数有限,判例积累也不充分。合同效力很大程度取决于具体条款表述,强烈建议在律师・行政书士等专业人士参与下起草。此外,若条款要求一方全面放弃财产分割或婚姻费用请求权,存在被判定无效的风险。

04 应对时机——结婚前 vs 结婚后

守护赠与财产的手段,会因子女是否已办理婚姻登记而大不相同。夫妻财产契约这一最直接的手段,婚姻登记后便无法再使用。

时机可采取的对策注意事项
结婚前签订并登记夫妻财产契约,完善赠与合同签订与登记均须在婚姻登记完成
结婚后将赠与合同公证化、专用账户分别管理、运用民事信托夫妻财产契约已无法新签订,重心转为”固定证据”
常见误解:✗”婚前契约只要夫妻婚后协商一致也能订立”。✓正确理解:夫妻财产契约只能在婚姻登记签订(民法第755条・第758条)。结婚后能做的是替代手段——固定赠与证据、设立信托等。

结婚后仍可采取的实务手段是民事信托。由父母作为委托人,将财产托付给可信赖的受托人,以子女为受益人,财产名义便转移至受托人名下,从结构上将子女自身财产与夫妻共同生活财产分离。该方式设计自由度高,但必须同时考量税务(受益人课税)问题,建议与专业人士共同设计。

05 跨国婚姻与海外婚前协议——受哪国法律保护?

对于海外居住家庭而言,”子女在美国与当地人士结婚””全家旅居海外、仅在日本持有不动产”等情形也不少见。这时便会涉及准据法(即适用哪国法律的规则)问题。

根据日本国际私法(法律适用通则法第26条),夫妻财产关系按以下顺序确定:

顺位适用法律
夫妻本国法相同时,适用该国法律
(无①情形时)夫妻惯常居所地法相同时,适用该地法律
(无②情形时)适用与夫妻关系最密切地的法律
特例夫妻可通过署名并注明日期的书面文件,选择一方国籍所属国法律或惯常居所地法(不动产则为其所在地法)(通则法第26条第2项)

而且,由于通则法采用”变更主义”,夫妻的国籍或居住国若发生变化,夫妻财产的准据法也可能在婚姻存续期间随之改变。正因如此,通过书面选择准据法(第26条第2项),预先固定自身适用规则才显得尤为重要(该选择的效力仅向将来发生)。

另一个要点是:依据外国法确定的夫妻财产制,对于在日本境内实施的法律行为及位于日本境内的财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通则法第26条第3项)。不过,依据外国法订立的夫妻财产契约,只要在日本办理登记,同样可以对抗第三人(同条第4项)。即便婚前协议在海外订立,只要在日本拥有不动产等资产,唯有在日本完成登记,才能在与日本境内第三人(债权人、买受人等)的关系中真正获得”保护”(夫妻之间即便未登记,合同效力仍可主张)。

案例:旅居海外的A夫妇之长女C,在居住国与当地人士结婚并订立当地婚前协议。当地财产可受当地婚前协议保护,但C在日本的存款,以及从父母处获赠的日本不动产,则涉及在日本的对抗力问题。将准据法选择(书面)与日本境内登记一并考虑,才是海外居住家庭”不留漏洞”的设计思路。

此外,若日后在日本法院办理离婚,财产分割作为”离婚效力”问题,实务上按另一套规则(通则法第27条)处理。若夫妻一方为在日本拥有惯常居所的日本人,将适用日本法,海外婚前协议的条款并非自动适用,而是在法院财产分割判断中作为考量因素被纳入。婚前协议并非万能盾牌,唯有与证据固定、登记、准据法选择相结合,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这是实务中的普遍认识。

06 税务视角——财产分割是否需要缴纳赠与税?

“离婚分割财产后,获得财产的一方是否要缴赠与税?”是常被问到的问题。答案是:原则上不需要。因为财产分割的性质是清算夫妻共同财产、保障离婚后生活,并非赠与。

但存在以下两种例外:

例外情形内容
分割财产过多即便综合考虑婚姻期间共同努力所得财产等一切情况,过多的部分仍需缴纳赠与税
以规避税款为目的的离婚若被认定为以规避赠与税・遗产税为目的的形式离婚,全部分割财产均需缴纳赠与税

另一个容易被忽视的是给予方的税负。若以不动产等已增值资产作为财产分割转移,给予方需缴纳转让所得税(视同以分割时的时价转让)。此外,若分割的是自住房产,在离婚成立后再分割的,可适用3000万日元特别扣除(若在离婚成立前转移,则视为向配偶转让,无法适用)。转移时机的选择,是税负差异悬殊的典型例子。

若子女因财产分割而转手父母赠与的不动产,将产生增值部分的课税。而且,因赠与取得的资产会继承父母的原始取得价格(所得税法第60条第1项),因此课税对象并非从赠与时起算,而是自父母取得该资产以来的全部含浮盈。稍有不慎便可能陷入”财产、税款两头空”的最坏局面。正因如此,事先将其作为特有财产排除在分割对象之外的预防措施才具有价值。

07 赠与・婚前契约・继承规划一体化设计——系列总结

赠与税节税规划(Vol.3・Vol.4)与赠与财产保护(本篇)看似是两个不同主题,实则是一脉相承的整体:只顾节税而不留存证据,离婚时便无法守护财产;只顾保护而赠与设计有误,则会产生额外税负。

案例:A氏家族的一体化设计

  • STEP1(实施赠与):按历年赠与方式每年向C赠与110万日元;大额资金则综合比较相续时清算课税制度、购房资金赠与免税特例等方案(参见Vol.3、Vol.4)
  • STEP2(固定证据):每次赠与均签订合同,转账至C本人名下专用账户;需申报的年度妥善保存申报书副本
  • STEP3(保护财产):在C结婚前签订并登记夫妻财产契约;如为跨国婚姻,一并考虑准据法选择书面及日本境内登记
  • STEP4(财产传承):为A氏夫妇自身的继承预先安排,通过遗嘱或信托设计”传给谁、如何传承”(并留意Vol.1提及的10年规则)。婚前契约仅在离婚场景中发挥作用,继承及特留份的应对则需借助遗嘱、信托等其他工具

将这四个步骤一体化设计,可同时将”赠与财产因子女离婚而流失”与”产生意外税负”这两大风险降至最低。

08 总结:守护赠与财产的核对清单

对策时机效果
制作赠与合同(公证化)每次赠与时作为特有财产的举证依据,推翻民法第762条第2项的共有推定
专用账户分别管理赠与后持续进行防止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证明资金流向
签订并登记夫妻财产契约(婚前契约)子女婚姻登记前以合同明确特有财产范围,预防纠纷
准据法选择书面+日本境内登记跨国婚姻时使海外婚前协议在日本境内也具备对抗力
运用民事信托结婚前后均可实现财产结构性分离,并与财产传承一体化设计

本文要点三则:

  • 父母的赠与财产属于”特有财产”,不属于财产分割对象——但若无法举证,将被推定为共有(民法第762条)
  • 夫妻财产契约只能在婚姻登记前签订——子女结婚前是黄金时机,结婚后则需通过固定证据与信托来守护
  • 令和6年修正已将财产分割请求期限延长至5年(2026年4月起施行)——长期保存证据、提前规划设计的价值进一步提升

09 常见问题

Q. 父母的赠与是否自动成为特有财产?

法律上属于特有财产(民法第762条第1项)。但无法证明系赠与所得的财产,将被”推定属于夫妻共有”(同条第2项)。赠与合同、赠与税申报书副本、专用账户存折,是实务中保住证据的生命线。

Q. 婚前契约(Prenup)在日本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有效。作为民法第755条〜第759条规定的”夫妻财产契约”被纳入法律。但须在婚姻登记前签订,合同即便未登记在夫妻之间依然有效,但要对抗第三人则须在登记前完成登记。对一方明显不利的内容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Q. 结婚后可以签订夫妻财产契约吗?

不可以。夫妻财产契约须在婚姻登记前签订(民法第755条),登记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夫妻财产关系(民法第758条)。结婚后可采取的替代手段包括:赠与合同公证化、专用账户分别管理、运用民事信托等。

Q. 在海外签订的婚前协议在日本是否有效?

只要符合准据法规则即可在日本产生效力,但依据外国法确定的夫妻财产制,对于在日本境内实施的法律行为及位于日本的财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通则法第26条第3项)。在日本办理登记后即可对抗第三人(同条第4项),因此若在日本拥有资产,需一并完成日本境内登记。此外,若在日本法院争议财产分割,海外婚前协议的条款并非自动适用,而是作为法院判断中的考量因素。

Q. 跨国婚姻中,夫妻财产适用哪国法律?

依据法律适用通则法,按①夫妻同一本国法→②同一惯常居所地法→③关系最密切地法律的顺序确定。此外,夫妻也可通过署名并注明日期的书面文件,选择一方本国法或惯常居所地法(不动产则为其所在地法)。跨国婚姻中,将这一”准据法选择”与婚前契约一并办理是常规做法。

Q. 特有财产是否也可能成为财产分割对象?

存在这种可能。若配偶对特有财产的维持、增值有所贡献(例如配偶尽力管理出租不动产等),该贡献部分会被纳入考量,其中一部分可能成为分割对象。特有财产并非绝对安全,需留意这一点。

Q. 财产分割可以请求到何时?

根据令和6年民法修正(2026年4月1日施行),可请求期限已从”离婚之日起2年内”延长至”5年内”。但5年期限仅适用于施行日以后离婚的情形,2026年3月31日以前离婚的仍适用原有的2年期限。由于离婚后经过较长时间仍可能被请求,建议将特有财产的证据在离婚后长期保存。

Q. 财产分割所得财产是否需要缴纳赠与税?

原则上不需要。但若综合婚姻期间一切情况后仍属过多部分,或被认定为以规避税款为目的的形式离婚,则需缴纳赠与税。此外,转移不动产一方需缴纳转让所得税这一点也容易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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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口淳也|公认会计师・税务师・行政书士 山口淳也 / ESPERANZA CONSULTING GROUP 代表
曾就职于日本及海外BIG4审计法人・税务师法人・FAS(财务顾问),从事跨境税务、并购、海外拓展支援、国家项目等实务工作。多次担任研讨会讲师。从税务、会计、法律事务的专业角度,为企业的全球化发展及经营课题提供多方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