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与品牌保护——先申请原则与”恶意抢注”应对【连载⑨】

公司设立

中国商标与品牌保护——先申请原则与”恶意抢注”应对【连载⑨】

发布:2026-06-30监修:山口淳也 / ESPERANZA CONSULTING GROUP
返回专业资讯

01 基本原则——强先申请原则(对先使用有限的例外)与”进入前申请”

中国商标制度的起点是较为严格的先申请原则(对先使用存在有限的例外)。使用业绩并非注册的前提条件,先提出申请并获得注册者即为权利人(《商标法》第31条)。

  • 若同一或类似商品上存在两个以上申请,先申请人将获得注册(仅同日申请的情形下先使用人享有优先权)。此外,《商标法》第59条第3款也规定,对于在注册申请前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在先使用人,可在原使用范围内主张继续使用抗辩,因此先使用并非完全没有保护。
  • 正因如此,“进入市场前提前申请商标”是最重要的应对措施。若未在销售、参展、商谈之前完成商标申请,很可能被恶意抢注方抢先注册。若审查顺利,从申请到获准约需6至9个月,加上异议等程序则约需12至18个月。建议至少在正式开展业务前12至18个月着手申请,较为稳妥。

02 恶意申请的规制(第4条)与执法趋严

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第4条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审查员可依职权主动驳回此类申请。

  • “恶意”与”缺乏使用意图”须同时具备(二者是累加要件)。仅仅缺乏使用意图,并不必然构成恶意。
  • 第4条同时适用于异议程序(第33条)与无效宣告程序(第44条)。需注意的是,该条适用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提出的申请,一般认为不具有溯及力(由于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出台,这里不作绝对断言)。
  • 执法力度也在持续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2023年查处的恶意申请、恶意注册行为约达47万件,此后仍在持续推进。

目前正在审议中的第五次《商标法》修订(2025〜2026年)拟将“不以使用为目的、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的申请”列为驳回及无效事由,进一步强化对恶意申请的规制。预计将于2026年内公布,具体施行内容仍需持续关注。

03 尼斯分类与”类似群”——仅凭类别号码仍可能出现漏洞

中国虽采用尼斯国际分类(共45个类别),但最大的特点在于同时施行独有的“类似群组”制度。

  • 每个类别之下还会进一步细分为若干类似群,原则上只有属于同一类似群的商品才会被认定为”类似商品”。不同类似群即便属于同一类别,也会被认定为不类似(例如同属第25类,”鞋”与”袜子”也会被认定为不类似)。
  • “只要拿到类别号码就万事大吉”是一种误解。真正关键的是覆盖了哪些类似群(即指定商品的设计)。
  • 作为防御性布局,惯常做法是提前注册容易被恶意抢注盯上的第35类(零售/电商)、第9类(应用程序/电子产品)、第25类(服装)。但需注意,指定范围过宽也会带来后述”撤三”(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风险,二者需权衡。

04 申请路径——直接申请 vs 马德里国际注册

对日资企业而言,几乎在所有情形下都建议选择通过中国直接申请(向CNIPA提交国内申请)

直接申请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自主选择所要覆盖的类似群。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存在以下不利之处:(1)依附于基础商标长达5年(存在”中心打击”风险);(2)指定商品会由审查机关依职权归入类似群,容易产生漏洞;(3)由于需经过WIPO处理环节,审查启动通常要晚约3至5个月——基于这些原因,若仅针对中国单一国家进行布局,直接申请更具优势。委托书仅需签字,无需公证或认证。

官方规费为电子申请每类270元(纸质申请300元),可指定商品最多10项,超出部分电子申请每项加收27元(纸质申请30元)。续展费为每类500元(电子申请450元),若在期满后6个月宽展期内办理,还需加收延迟费(纸质申请250元,电子申请225元)。注册有效期为10年,须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为避免因漏办续展而失权,务必建立商标资产台账,对各商标的到期时间进行统一管理。

05 应对恶意抢注及OEM代工的陷阱

若商标已被他人抢先注册,应对恶意抢注时须根据具体类型,选用相应的法律条款。

  • 第15条:适用于代理人、被许可人等未经授权擅自申请注册的情形(即便代理关系已终止,仍可适用)。第32条前段:适用于侵犯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在先权利的情形(为标志办理中国著作权登记是有效的补强手段)。第32条后段:适用于对具有一定影响的在先使用商标进行不正当抢注的情形(需同时举证恶意、先使用及知名度,举证门槛较高)。第4条:适用于恶意且未实际使用的情形。
  • 对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第63条规定可判处最高5倍的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上限为500万元)。已有判例中,协助办理恶意申请的代理机构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OEM(贴牌代工出口)同样需要警惕。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本田”(HONDA)一案的判决明确,即便是专供出口的贴牌代工,在产品上标注商标的行为仍属于”商标性使用”,存在构成侵权的可能(判断标准是”是否可能造成中国相关公众的混淆”)。委托中国工厂进行OEM代工的日资企业,若未在中国注册自有商标,将面临被海关扣押、被提起侵权诉讼的风险

06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撤三)与使用证据的留存

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的,第三人可以申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撤三)。这一制度兼具”进攻”与”防守”两面。

  • 进攻层面:可对抢注方抢先注册本公司品牌的商标提起撤三申请,将其撤销。
  • 防守层面:出于防御目的而注册的商标,若连续三年未使用,同样可能被他人申请撤销。一旦收到撤三申请,注册人若无法举证最近三年内的使用证据,商标将被撤销。

CNIPA最为重视的证据是发票(正式税务发票)以及与银行流水可核对一致的票据。其次为附带交易明细的电商记录、海关出口报关单、许可合同、以及标注日期的广告宣传材料。仅有汇总截图或缺乏发票佐证的账单不足以作为有效证据。建议要求子公司的财务与市场推广部门,按商标类别分别整理最近三年的”使用证据档案”,这是较为稳妥的做法。

根据CNIPA于2025年5月发布的指引,申请撤三的一方同样被课以举证责任(须调查被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在3个以上平台的检索结果、并提交非滥用申请的承诺书)。2025年6月以后该要求略有放宽,但企业在利用撤三程序清除恶意抢注商标时,事前调查成本已有所上升

07 进入市场前的品牌保护五步骤/本系列的结语

最后,介绍进入中国市场前应完成的五个步骤。若疏于此,事后往往难以补救。

  • ①同时申请中文名称、拼音及本地惯用称呼的商标(若放任不管,市场自发形成的俗称也可能被他人抢注)/②将图形标识与文字商标分开申请/③主力商标+防御性类别(第35/9/25类)一并布局/④通过中国著作权登记为标志提供补强保护/⑤申请前在CNIPA进行在先商标检索

系列结语。本系列专栏依次围绕①进入形态选择 → ②公司设立 → ③工作签证 → ④会计税务 → ⑤利润汇出 → ⑥撤退清算 → ⑦劳务管理 → ⑧数据合规 → ⑨商标品牌展开,完整梳理了从进入中国市场的入口,到运营、退出,乃至各项跨领域议题的全流程。无论是预提税率、撤退成本,还是品牌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一切都取决于进入市场之初的整体设计。”为了不在出口阶段陷入被动,须在入口阶段就做好设计”,这正是贯穿全部九篇连载的核心信息。ESPERANZA CONSULTING GROUP 由同一团队统筹税务、会计、劳务、签证与知识产权事务,能够从进入市场到运营、直至最终退出,提供全程一体化的陪伴式支持。若您正处于构想阶段,也欢迎随时前来交流探讨。

本文内容基于截至2026年6月的信息提供,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针对个别情况的法务建议。规费、程序、判例评价及修法动向可能发生变化。实际申请及维权行动请务必咨询专业人士确认。

相关文章

欢迎咨询相关问题

ESPERANZA CONSULTING GROUP 由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出身的专家团队提供支持,涵盖税务申报、法人设立、签证申请等一站式服务。

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