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劳务与劳动合同法——从招聘到解雇及经济补偿金【连载⑦】
01 劳动合同——书面签订义务与”双倍工资”风险
中国的劳动关系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根基,第一道关卡便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 用人单位须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未签订的,须就该期间支付“约定月工资的2倍(双倍工资)”。
- 双倍工资在实务上最长以用工第2个月至第12个月共11个月为上限。若超过1年仍未签订书面合同,则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先口头约定,以后再说”往往代价高昂。从入职首日起就完善书面合同,是规避双倍工资风险与”视同无固定期限”转换风险的基本前提。2025年施行的司法解释(二)也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免责事由,例如一旦被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便不能再主张双倍工资。
02 试用期与向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转换
录用时设定的试用期,其上限因合同期限长短而异。
试用期在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之间仅可约定一次,工资须为转正后工资的80%以上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同样计入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上限依合同期限而定:合同期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最长2个月;3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最长6个月;3个月以上不满1年,最长1个月;合同期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日资企业最容易踩坑的,是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强制义务。
- ①连续工作满10年/②国有企业改制等特殊情形/③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再次续订时(劳动者不存在法定解除情形)。
- 典型的失误是企图在“续签两次后即不再续约”,结果被劳动者主张应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2025年司法解释(二)新设了”连续两次”的认定标准,堵住了以规避续签义务为目的的变相操作空间。
03 解雇的三种类型及要件——不存在”自由解雇”
中国法律中不存在”可以无补偿、自由进行一般性裁员”的概念,解除劳动合同原则上须具备法定事由。
- 协商解除(第36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若由用人单位提出,须支付经济补偿金(N)。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过失性辞退(第39条)可即时解除,无需提前通知、无需补偿;非过失性辞退(第40条)须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代替通知(适用N/N+1)。
- 经济性裁员(第41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占职工总数10%以上。须具备法定事由,并履行提前30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程序,经济性裁员同样须支付N。
最危险的情形是”过失性辞退举证不足”。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须满足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公示告知、违纪行为在规章中被明确列为”严重”、且证据链完整这三项条件。举证不足极易被认定为违法解除=2N,还需另行支付争议期间的工资。
04 经济补偿金——N/N+1/2N,以及”3倍・12年”上限
左右撤退与裁员成本的核心是经济补偿金。基本公式为N=工作年限 × 解除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含奖金、津贴)。工作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N+1:仅适用于不提前通知的非过失性辞退三种事由(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代通知金以解除前一个月(最近1个月)工资为基准,与N的12个月平均工资算法不同。协商解除、经济性裁员均不适用N+1。
- 2N:若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者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倍作为赔偿。
- 高收入者的双重上限: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以3倍为上限,且工作年限最高按12年计算(主要适用于20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资未超过3倍的劳动者,年限不受此上限限制。
固定期限合同到期与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或降低条件续订而被劳动者拒绝的,合同到期终止时同样须支付经济补偿金N(《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合同到期即无需补偿”的说法是错误的。
禁止解除的情形(对第40条、第41条适用的限制):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处于医疗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的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劳动者,以及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均限制适用非过失性辞退与经济性裁员。开展裁员前,必须事先核实相关人员是否属于上述受保护情形。
05 规章制度、工会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作为解雇依据的规章制度,若制定程序有误,将被认定无效。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如薪酬、工时、劳动纪律等),须同时满足①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民主程序)与②公示告知两项条件,方能生效。妥善保存制定过程中的会议记录、签收确认等证据,是实务中的关键。
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两审”制度,须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方可诉至人民法院。仲裁不收费,申请仲裁的时效原则为1年。工会经费通常按工资总额的2%左右缴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负有事先通知工会的义务(工会运作在各地存在一定差异)。
06 2025年三大制度更新——社保、退休年龄与竞业限制
2025年,劳务领域的多项前提发生了重大变化,需重点关注以下三项更新。
- 社会保险缴纳的强制化:2025年9月施行的司法解释(二)明确,“不缴或少缴社保”的约定无效。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N。社保征收已统一划转至税务部门,追缴更为便利,以往”为增加到手工资而不缴社保”的做法已成为重大风险。
- 法定退休年龄的渐进式延迟:自2025年1月起实施,男性由60岁逐步延至63岁,女性视岗位性质由50岁延至55岁、或由55岁延至58岁,渐进周期约15年。同时引入了经劳资双方协商、最长可延长3年的弹性延迟机制。
- 竞业限制的从严认定:对未实际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将被认定无效。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限上限为2年,根据2025年人社部相关指引,补偿标准应不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月,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限制期超过1年的,建议按50%左右执行)。该标准并非强制性法定最低额,仅作参考基准。针对高端人才与技术人员的竞业限制条款有必要重新审视。
07 总结——接下来进入连载⑧(数据合规篇)
一言以蔽之,中国的劳务管理若脱离”书面合同、民主程序、法定事由、经济补偿金”这四大要点,就会以双倍工资、视同无固定期限、2N(违法解雇赔偿)的形式反噬企业。2025年社保缴纳强制化、退休年龄延迟、竞业限制从严等变化,都将直接影响外派安排、人力成本规划及撤退成本测算。
理顺了人员劳务问题之后,当前进军中国市场还有一道无法回避的关卡——数据合规。下一篇连载⑧将聚焦数据跨境规制(PIPL)——个人信息向日本总公司传输时可选择的三种跨境传输路径及其最新的放宽动向。
大多数劳务纠纷都可以通过”入口阶段的设计”加以预防。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合同期限的设计、社保的合规参保、以及补偿成本的事先测算——这些都应在进入中国市场及招聘之初就妥善安排。ESPERANZA CONSULTING GROUP 由同一团队统筹劳务、税务与签证事务,能够将人事管理与财务测算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设计。
